时间: 2024-12-25 12:35:35 | 作者: 仙津回瓶系列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
2024年3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海口宏星网吧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墙壁上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6日之前销售易包装饮料,2024年3月6日之后开始销售自制饮品,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26日,销售自制饮品的货值金额为2782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782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8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对依法不起诉的陈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当事人利用微信从海南圣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18次购进155件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每件冻肉在进货单价的基础上加价10元销售,销售数量147件,另外8件已退货处理,涉案货值金额为5.475万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47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未能提供涉案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70元、罚款5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2.8元、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282千克核桃酥及2盒AXE®食品用洗涤剂、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嗜渗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27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植物蛋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83.1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指山通什佳旺财日用品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着已超过保质期的4瓶香辣豆瓣酱(生产日期:2022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3瓶厨邦海鲜酱(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2日、2022年2月9日,保质期:24个月)和2瓶豆多多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23年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2024年3月10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案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来得到的为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涉案财物和违法来得到的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瓶香辣豆瓣酱、3瓶厨邦海鲜酱和2瓶豆多多郫县豆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炸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4元、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